关于全面排查和消除非煤矿山安全隐患的通知
漳国土资〔2011〕278号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1]162号)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底全面排查和消除非煤矿山各类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整合技改
牵头单位: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市、县两级安监、公安、经贸、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
(一)依法取缔关闭无证非法矿山
1、取缔关闭无证非法矿山的范围:无证采矿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后继续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仍然继续开采的、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期间继续开采的、矿山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继续开采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的、越界开采的、不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非法转让采矿权的。
2、工作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摸底,严格执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度、举报有奖制度和查处无证采矿行为制度,健全完善无证采矿档案。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予以积极配合。
(二)整顿关闭不符合要求矿山
1、整顿关闭不符合要求矿山的范围:破坏或严重浪费资源的、破坏或严重污染环境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012年起仍然继续在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采区内生产的全部矿山以及在限采区内生产的不符合限采要求的矿山。
2、工作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矿山督察、矿山年检等日常工作,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现场监管;对发现在禁采区内生产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现破坏或严重浪费资源的矿山依法立案查处;对发现在限采区内生产的不符合限采要求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现破坏或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及时抄送环保部门;对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责令整改,并及时抄送安监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予以积极配合。
(三)巩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成果
1、巩固已经完成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成果:探矿权方面包括由8个勘查区整合成的4个勘查区; 采矿权方面包括长泰吴田山矿区、半岭矿区和南坑矿区,漳浦县马头山矿区,以及全市于2010年度完成的71个整合矿山。
2、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按照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通过联合、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提高大中型矿山的比例,有效提高规模化开采程度。
3、工作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有效调整矿山规模结构、技术结构和矿产品结构,实行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逐步构建规模化开采、现代化加工、科学化管理、集约化经营的先进矿业结构,建设绿色矿业和绿色矿山,提升本市矿业整体竞争力。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予以积极配合。
二、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和排土场的隐患排查治理
牵头单位:市、县两级安监部门;配合单位: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公安、经贸、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
(一)地下矿山隐患排查治理
1、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的要求,做好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工作。
2、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总局第34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定领导下井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在生产过程中予以落实,并建立完善下井带班档案。
(二)露天矿山隐患排查治理
1、规范开采设计。所有矿山必须有安监部门审查通过的开采设计方案且必须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生产,无开采设计的矿山企业在今年年底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山补做开采设计。
2、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要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严禁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和“一面墙”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不能采用分台阶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3、严格非煤矿山企业的行政准入,对未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新办证或换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批准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完善防(排)洪系统。必须按照设计建设防排洪工程,有滑坡可能的和深凹露天采场必须设置防洪、排洪设施及设备。
5、矿区要采用符合《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的安全警示标志。
6、做好防尘工作。应采用湿式凿岩方法,禁止打干眼;爆破后和铲装时,要对爆堆进行喷雾降尘;汽车运输道路要经常洒水抑尘或喷洒抑尘剂;破碎口和振动筛应实施喷雾降尘,必要时应设置除尘设备,从业人员要佩戴符合国家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7、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对露天电气设备的管理,并做好配电室等室内电气设备的用电安全。
8、露天矿山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三)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
1、检查坝体的稳定性。
2、堆积坝坝面坡度、浸润线水位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是否出现沼泽化、所观测到的坝体的“沉降”、“位移”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排洪系统是否正常、库内水位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停用尾矿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或部门,并达到安全标准或依法闭库。
(四)排土场隐患排查治理
1、排土场上游要有截洪沟,下游有拦挡坝,排水沟要通畅;以防发生泥石流。
2、建立汛期应急处置救援预案,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经贸委、环保局、工商局、电业局等。
1、抓好安全预评价备案。对安全预评价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放采矿许可证。
2、严格设计审查。邀请专家参与,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8号)的要求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3、严格竣工验收。由审批和监管科室共同参与组织非煤矿山竣工验收,确保公开、透明、达标。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于12月10日前将排查和消除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12月10日前将排查和消除情况书面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矿科。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