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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单位拆迁安置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
事项编码:
6128
事项类别:
许可类
办理依据:
办理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二、国家《土地登记规则》;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四、《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第三条 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等,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 ? ?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利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申请材料依据: 一、国家《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二、《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需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由拆迁人持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统一收回的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办事时限: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登记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的期限分别为:(一)初始登记为三个月内; (二)变更登记为一个月内; (三)租赁、抵押登记为三日内; (四)注销登记为三日内。 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1)房字380号规定收取。 1、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含表格) 收费描述:(1)普通证书10元/本;(2)精装证书20元/本; 2、土地所有权登记费 收费描述:待定 3、复制图件 收费描述:(1)地籍图1:500-2000 60元/幅;(1:500-2000)1/2 30元/幅; (2)详查图1:10000 10元/幅。 4、土地使用权登记费 收费描述:(1)初始登记① 个人:150M2以下1.0元/M2;150M2以上0.8元/ M2。② 单位:150M2以下 1.0元/M2;151-500(M2) 0.8元/ M2;501-1000M2 0.6元/M2;1001-3000M2 0.4元/M2;3001-10000M2 0.3元/M2;10000M2以上0.25元/M2。备注:<1>最低收费限额为每宗地100元;<2>福利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免收;<3>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费减半,最低收费限额为每宗地50元。(2)变更登记① 土地使用权宗地形状、面积变化或分割的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费标准收,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变化的部分不收费;② 土地他项权利、用途改变的100元/宗;③ 更名、更址、补证50元/宗;④ 按国家相关规定换发新证的10元/本。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
补差款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复印件1份);
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书(复印件1份);
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1份);
产权证(复印件1份);
单位法人身份证明(1份)
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书(原件1份)
征用房屋协议书(原件1份);
征用土地赔偿清单(原件1份)
办理程序:
窗口收件——土地登记初审——外业调查——必要时公告——权属审核――注册登记――缴费窗口缴费——窗口发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1)房字380号规定收取。
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址: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方式:
2072347
联系人:
窗口工作人员
交通路线:
901路、3路、4路、8路、12路、13路、15路、16路、17路、20路、23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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