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312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管委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按照国土资厅发〔2010〕61号文件要求,于2011年1月10日前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县(区)级和地(市)级数据的更新汇总和检查,以设区市为单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采用国土资源部统一下发的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软件进行填写,并按照“建制镇(街道)—县(市、区)—设区市”逐级更新汇总。
三、各设区市在完成数据更新汇总后,应编写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报告及数据分析报告,并与更新汇总数据一起上报。
四、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还需完成土地利用强度调查,填写《典型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表》和《典型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编写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范围应与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定后的城市(201)和所有建制镇(202)范围相一致,并以对应的201、202图斑面积作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控制面积。
六、土地利用强度调查工作范围应与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定后的城市(201)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202)范围相一致,并以对应的201、202图斑面积作为土地利用现强度调查的控制面积。
联 系 人:潘鹏程
联系电话:0591-87665826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籍调查 汇总 转发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