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27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校安办:
目前,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校安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调查发现,各地组织校安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权属来源不清等现象较多。部分乡村中小学校用地权属来源不清,缺少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部分学校改扩建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未批先用现象。二是土地登记申请主动性还不够。部分用地单位主动性不够,没有积极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三是部门协调力度有待加强。部分业主未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沟通,或未请求县(市)政府协调解决,部门间共同探讨研究解决的对策和办法做得还不够到位。根据陈桦副省长的批示精神,为切实做好校安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主动做好用地服务。凡涉及校安工程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上全力予以保障。对校安工程建设中需要异地筹建的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程做好用地服务,在项目选址、可研阶段时先期介入,主动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受理用地申请后,及时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及时交付土地;对重新选址、异地建设的中小学校,按有关规定抓紧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避免出现新的违法用地。部分新建和扩建学校不符合规划的,应重新进行项目选址,或依法局部修改规划。各级校安办应主动联合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做好校安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工作。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未批先建的学校用地应重新补办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后才能办理土地登记。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支持教育、依法依规”的原则,对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区别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按以下意见进行处理: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占用土地的学校,现缺少土地权源材料,但四至清楚、无争议的,由用地学校提交土地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未经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占用土地的学校,提供批准用地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办理土地登记。
历史上没有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已实际使用的中小学校用地,可在实际使用的场地内实施校安工程建设。
三、严格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免征校安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财综〔2010〕54号、财综〔2010〕57号、闽政办〔2009〕161号)规定,校安工程所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给予全额免征。此外,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减半收取交易服务费;涉及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的,予以免收。
四、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各级校安办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联动推进校安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工作。各级校安办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积极主动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同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实行分类指导和个案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中小学校舍 用地审批 土地登记 通知